中国眼镜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眼镜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收支管理,保障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协会经费的来源之一,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业务活动以及维持协会日常运转。
第三条 会费管理遵循“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标准与缴纳
第四条 会费标准
会员单位1,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副理事长单位15,000元。
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的会费,可申请适当减免。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得低于会员标准的50%,个人不得低于会员标准的10%。
第五条 缴纳时间
会费按年度缴纳。新入会会员应在办理入会手续时缴纳当年度会费;老会员应在每年6月底前缴纳当年度会费。
第六条 缴纳方式
会费可通过银行汇入协会银行账户或通过邮局邮寄的方式缴纳。协会秘书处财务部门收到会费以后,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并登记备案。
会员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会费的,应在当年6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会费缓缴申请报告》,经秘书处同意后可缓缴。
单位名称:中国眼镜协会
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1100 6014 9012 0150 71191
税号:5110 0000 5000 0961 84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B座505室
电话:010-83161936
第七条 缴纳责任
按照协会章程规定,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各种会议的会务费用。
(二)免费为会员提供的内部资料、行业刊物费用和邮寄费用等。
(三)按照协会章程开展会员服务活动的费用。
(四)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津贴、保险和福利等费用。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十条 会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会费支出的审批、支付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会费缴纳情况每年由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7日第十届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