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眼 镜 协 会 章 程
(经2010年9月18日中国眼镜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眼镜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CHINA OPTOMETRIC AND OPT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OO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中国境内从事眼镜及眼镜相关产品的生产、验配、经营、服务企业,教学培训单位,技术机构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与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为企业、为行业、为社会、为政府服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眼镜行业的全局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在政府部门的宏观指导下对眼镜行业进行协调管理; (二)开展行业基础和经济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在政府部门的宏观指导下,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监督执行;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六)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七)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的产品展览会,帮助企业拓宽销售渠道; (八)协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争创名优产品; (九)加强与国外同行业间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组织会员出国学习考察、组织会员出国参加国际眼镜展览和其他有关的国际活动; (十)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开展咨询服务; (十一)帮助企业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 (十二)推广先进技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科技成果鉴定; (十三)组织编写行业培训教材,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职业、技术、人才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十四)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五)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十六)承担政府部门和其它社会团体和会员委托的其它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中国境内各种所有制的从事眼镜及眼镜相关产品的生产、验配、经营、服务企业,教学培训单位,技术机构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单位会员; (二)凡本协会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推荐到本协会工作的负责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直接成为个人会员; (三)凡在本行业中有较高声望和对行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经本人申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聘任为名誉会员和名誉职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三)在眼镜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积极支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协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的单位应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批评无效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会员和名誉职务的聘任和解聘; (十一)听取和审查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 (十二)决定增补部分理事,但在一届任期内由理事会增补的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原理事的三分之一;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眼镜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本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进行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 18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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