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颁布了新的《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两个新《细则》从2006年12月20日开始实施。
两个新版《细则》是依据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2005年11月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而修订的。
在新版的《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对眼镜架、太阳镜、护目镜等时尚类眼镜产品的委托加工备案程序进行了简化,由委托企业一方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免去委托加工合同的公证手续;被委托企业需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告上季度其签订并经委托企业备案的委托加工合同情况。(具体要求以全许办发布的《细则》文本为准)。
新版《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验配眼镜的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由各省级技术监督部门负责。(2006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06年第136号公告,将眼镜产品类别中的验配眼镜和建筑外窗产品类别中的铝合金窗、塑料窗、彩色涂层钢板窗的生产许可证下放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眼镜产品审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