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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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许办颁布新的《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和《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近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颁布了新的《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两个新《细则》从2006年12月20日开始实施。

    两个新版《细则》是依据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2005年11月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而修订的。

    在新版的《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对眼镜架、太阳镜、护目镜等时尚类眼镜产品的委托加工备案程序进行了简化,由委托企业一方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免去委托加工合同的公证手续;被委托企业需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告上季度其签订并经委托企业备案的委托加工合同情况。(具体要求以全许办发布的《细则》文本为准)。

    新版《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验配眼镜的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由各省级技术监督部门负责。(2006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06年第136号公告,将眼镜产品类别中的验配眼镜和建筑外窗产品类别中的铝合金窗、塑料窗、彩色涂层钢板窗的生产许可证下放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眼镜产品审查部

信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85号)《关于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2007.01.2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36号)《关于下放第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的产品的公告》(2007.01.2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2006.12.0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关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意见》(2006.12.0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2006.12.06.)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意见》(2006.06.2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新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2005.11.03.)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新条例自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2005.11.03.)

从2005年5月23日起,国家将陆续对眼镜片及其毛坯5个申证单元的眼镜产品进行证查处(2005.06.0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验配眼镜企业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表一)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05.10.)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2005.04.25.)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调整<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部分内容的通知》(2005.02.07.)

眼镜产品审查部《关于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补充通知》(2004.11.29.)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2004.10.09.)

关于对《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解释(2004.06.30.)

中国眼镜协会《关于实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2004.03.22.)

眼镜审查部在北京举行《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会(2004.03.18.)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考核、换证与晋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2.2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眼镜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4.10.)

提示:本网站刊出的所有法规、政府部门的文件仅供参考,使用时请查明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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