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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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片及其毛坯5个申证单元的眼镜产品发证工作已经结束

 

    2005年5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2005年第84号公告: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眼镜等7类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已经结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眼镜片及其毛坯共5个申证单元的眼镜产品列在其中(详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4号)。
    已经取得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根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换(发)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识切换问题的规定》(全许办(2003)48号)的规定,在“证书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后,企业必须在生产的产品、产品包装或合格证上标注新的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及有效期,否则视为标识不合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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