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眼镜(中国眼镜协会主办)


www.chinaoptics.cn 

www.chinaoptics.com

 

关于对《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解释

    2003年12月1日《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后,由于某些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办法》的第五条、第六条理解不一,为此在执行《办法》时在眼镜行业中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为此,全国眼镜标准化中心和许多眼镜企业纷纷向中国眼镜协会反映此问题。中国眼镜协会领导对此非常重视,根据中国眼镜行业的生产和经营的实际情况,积极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汇报,并致函国家质检总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此问题,并得到国家质检总局的高度重视。日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文(质检法函[2004]130号)并抄送中国眼镜协会,对《办法》的第五条、第六条进行了解释。文件解释内容如下:
    第五条第(一)项“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中“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为举例说明。根据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的实际需要,生产过程中必须要使用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生产者应当配备。反之,则不需要配备。
    第六条第(一)项“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中“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为举例说明。根据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的销售以及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业务的实际需要,销售、经营业务中必须要使用诸如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销售者、经营者应当配备。反之,则不需要配备。
    望各眼镜生产、经营、销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眼镜协会)

Sunline.gif (686 bytes)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       邮政编码:100740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B座505单元
电话:010-83559070,83559071,83559072
传真:010-83559075
电子信箱:optics@public.bta.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