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镜协字[2004]11号
关于实施眼镜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会员单位及地方眼镜协会(商会):
2003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国质检监函[2003]260号文)对眼镜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并在中国眼镜协会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简称眼镜审查部),国家眼镜质检中心派员参加审查部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中国眼镜协会积极组建眼镜审查部,并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业内专家制订《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经过数次调研、开会征求意见,目前《细则》已经定稿,并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布实施。
在全许办(2004)01号文“关于发布<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 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按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受理眼镜产品生产企业的取证申请。
《细则》中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眼镜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眼镜产品。”
眼镜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包括:眼镜片毛坯、眼镜镜片、眼镜架、老视镜、太阳镜、护目眼镜、验配眼镜等,共12个申证单元(具体情况见《细则》附件1)。根据《细则》规定,对于申证单元中包含第3、4、5、6、7、8、9、10和12单元的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由审查部组织;对于只申请1、2、11申证单元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
按照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要求,眼镜生产许可证各申证单元无证查处的时间如下:
第1~5申证单元(镜片及镜片毛坯)2004年9月底;
第6~10申证单元(眼镜架及成镜)2004年12月底;
第11申证单元(验配眼镜)2005年3月底。
根据规定,在境内生产和销售上述眼镜产品的企业,必需在上述时间之前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并取得《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否则将按无证查处。
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我国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确认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是一种允许其生产经销的资格认可制度。它具有强制性、核准性、评价性和准入性。眼镜发放生产许可证对规范行业健康发展、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全行业的同仁都必需高度重视生产许可证工作。为此,我们在中国眼镜协会网站(http://www.chinaoptics.com)上开辟了生产许可证专栏,将及时发布有关生产许可证方面的信息,请各位同仁多多留意并与我们保持联系。
现寄去《细则》一本,请各有关企业及地方眼镜协会(商会)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